首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账户管理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账户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八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九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 第三十一条 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45日内确定新的账户管理人。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