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