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本办法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

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新闻传媒;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