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