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2004年)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财务会计等人员编制和提供虚假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应对企业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