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编制范围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三章 编制范围 第九条 应当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企业包括: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境内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