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