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