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