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