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