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