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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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