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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按照现行监管体制,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六十三条 金融、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等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各级子企业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相应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另行授权。 第六十五条 境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在境内投资企业的资产交易,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政府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成企业产(股)权对外转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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