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国资监管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