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核批准企业产权转让、增资等事项;
选择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建立对交易机构的检查评审机制;
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履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核批准企业产权转让、增资等事项;
选择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建立对交易机构的检查评审机制;
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履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