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企业增资 第四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企业增资 第四十三条 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