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产权转让方案。
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
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二条(一)、(二)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产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其他必要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