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2025年) 第三章 企业增资 第五节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2025年) 第五节 第三章 企业增资 第五节 增资协议签订 第六十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在收到投资方确定的书面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各方签订增资协议。 第六十八条 增资协议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六十九条 交易各方不得在增资协议中或以其他方式约定股权回购、股权代持、名股实债等内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除另有规定外… 第七十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增资公告的内容以及遴选结果等,对增资协议进行核校。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