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其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