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第三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第三十条 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