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2017年) 第四章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定,细化禁限用内容。 第三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名称的登记、核准,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的调整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工商总局解释。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