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申报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不以自行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企业名称,占用名称资源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故意申报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

故意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禁止的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