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