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七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 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 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 外商投资企业。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