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