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 第六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