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