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