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 第十三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全国性公司; 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