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 第三章 调解 第二十九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调解 第二十九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