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 第三章 调解 第十九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调解 第十九条 调解员的聘期至少为1年,可以续聘。调解员不能履行调解职责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