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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后,应当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标题。

收件人。

引言段。

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段。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

内部控制固有局限性的说明段。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段。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

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报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