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2010年) 1.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第三章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2010年) 第三章 1.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第三章 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企业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装订成册,加盖公章,由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十五条 财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报告一并提供。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