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08年) 第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接受企业委托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和相关执业准则,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的从业人员应当对发表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负责。 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第九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