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退还非法所筹资金,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