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章 企业债券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企业债券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