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章 企业债券的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企业债券的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