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年) 第十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 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 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 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被引用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四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