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