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 第六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