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 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六)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