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 第十五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