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201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在采用通用分类标准或行业扩展分类标准进行元素匹配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对于含义与通用分类标准或行业扩展分类标准元素一致的元素,应当直接引用通用分类标准或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对应元素,不得重复定义。

在进行元素匹配时,只能与通用分类标准或行业扩展分类标准中的元素进行匹配,不得直接与通用分类标准或行业扩展分类标准中没有使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类标准中的元素进行匹配。

在采用行业扩展分类标准进行元素匹配时,可以与行业扩展分类标准中没有使用的通用分类标准的元素进行匹配。

如果通用分类标准和行业扩展分类标准(如引用)中都没有适当元素,应当定义企业扩展元素。扩展元素的定义不得与通用分类标准或行业扩展分类标准已定义的元素冲突。

对于含义相同的财务报告概念只能定义一个扩展元素,对于属于同一概念的不同数值,不得定义重复元素进行标记。

企业扩展分类标准模式文件中定义的实元素必须是在实例文档中使用的元素,实例文档中未使用的冗余实元素不得在扩展分类标准模式文件中定义。企业扩展分类标准模式文件中定义的扩展元素必须在列报链接库中定义列报关系,列报链接库中未使用的冗余元素不得在扩展分类标准模式文件中定义。

元素的期间属性与财务报告披露事项的时间特征(时点或期间)必须完全一致。

如果需要披露的财务报告概念的借贷属性与匹配的通用分类标准或行业扩展分类标准元素属性相反,也属于匹配成功,但需要在编制实例文档时给该数值前添加负号。

关于“其他”一类元素的匹配原则,“其他”的含义是指除已披露项目外,其重要性不足以单独披露的项目,不应以企业的“其他”元素和通用分类标准或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其他”元素的分类不同为由认定不匹配。只要财务报告含义相同,就应当匹配通用分类标准或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其他”类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