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2017年) 三、 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 (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2017年) (二) 三、 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 (二) 投资方当期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的分享额大于前期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应先按照以上(一)的规定弥补前期未确认投资净损失;对于前者大于后者的差额部分,依次恢复其他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和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按权益法确认该差额。 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有关规定,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后的最佳估计数予以调整。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