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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2008年)
  3. 2. 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4. (五)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2008年) (五)

2. 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五) 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四) 目录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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