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2017年) 二、
二、 涉及的主要问题
根据第36号准则第四条,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构成该企业的关联方。
根据上述规定,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服务提供方)与接受该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服务接受方)之间是否构成关联方?例如,证券公司与其设立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之间存在提供和接受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关系的,是否仅因此就构成了关联方,即证券公司在财务报表中是否将资产管理计划作为关联方披露,以及资产管理计划在财务报表中是否将证券公司作为关联方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