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年) 第六章 商誉减值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商誉减值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不应当大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所确定的报告分部。 引用法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2006)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