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年) 第四章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第十五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第十五条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