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本准则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

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