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终止经营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当期财务报表中,将原来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的信息重新作为可比会计期间的持续经营损益列报,并在附注中说明这一事实。